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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禁毒条例

日期:2016-06-23 13:44:15 来源:互联网 热度:4079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广东省禁毒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广东省禁毒条例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以及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缉毒破案戒毒康复禁毒管理等禁毒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部门之间的共同协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禁毒措施,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的禁毒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定期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禁毒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

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药物滥用监测的组织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相关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

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定期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报告;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治工作目标的,应当向确定重点整治地区的禁毒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和职业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金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并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参与禁毒宣传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十五条 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

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加强对居民村民和本区域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开展家庭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推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在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公布公安机关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播放禁毒宣传视频。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邮政海关海警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管制协作机制,加强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

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禁毒执法合作机制,加强禁毒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没收毒品原植物种子。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查禁情况。

公安机关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或者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进行侦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前款规定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对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单位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重点区域设立毒品检查站,加强毒品查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客运站货运站场码头港口火车站飞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托运寄递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应当包含从业人员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收寄验视信息登记和保存等方面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管理人员收派件人员分拣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托运寄递物品时,托运人寄件人应当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完整准确填写托运人或者寄件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托运物品或者交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如实登记托运单寄递运单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和寄件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托运人寄件人拒绝按规定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不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或者拒绝验视的,不予承运收寄。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托运或者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邮政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卖提供非法持有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制毒贩毒等涉毒违法信息;发现有发布或者传播制毒贩毒等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发布或者传播信息保存有关记录等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被查获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注销驾驶证的,应当取消其营运资格。

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到前款规定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经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进入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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