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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日期:2015-09-26 15:58:27 来源:互联网 热度: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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