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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包庇案刑事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日期:2021-02-24 13:42:3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13 ℃

作者:张莉

案情:2000年8月16日晚,夏某将杨某强奸,随后联系其母王某为其准备财物,买好车票,于当夜潜逃。次日,杨某报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向王某了解情况时,王某坚称一直没见过夏某。侦查人员向其邻居了解情况,邻居证实当晚见到夏某回家后又匆忙离去。8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以涉嫌包庇罪立案侦查。2010年3月,夏某被抓获归案,交代王某为其提供钱财和车票助其逃跑。公安机关以夏某涉嫌强奸罪王某涉嫌包庇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没有逃避侦查的王某所涉嫌包庇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即使犯罪嫌疑人未逃避侦查和审判,也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原意出发。根据目的解释的方法,追诉权设立的法律价值在于督促司法机关积极行使权力,是一种对其怠于行使职权的惩罚措施。如果国家司法机关已经积极行使职权,对案件立案侦查或受理,而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其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司法机关于追诉期间内已经行使了追诉权的情况下,对追诉期满后案发,构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行为人,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兼顾了司法效率,更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二从体系解释角度出发。最高法《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中提到:“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该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但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从中可见,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具体时间点是启动追诉,而不是完成追诉,也不是羁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国家追诉权就已启动,即使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追诉期间也一直得以延长,后续所有诉讼环节都属于追诉程序整体的一部分,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在相应期间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程序。

三从法律后果角度出发。如果一个案件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从犯罪之日起到第四年,公安机关得到突破性证据后认为构成犯罪,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案情复杂,经历三次延长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用两年时间才起诉到法院。这样的案件,若坚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没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受追诉时效限制”,就会造成即使第六年法院认为行为人构罪,但因五年追诉期间已满,犯罪分子就此逃脱处罚。

(作者单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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