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常识 > 正文

为卖房伪造调解书触刑律获罪并罚金

日期:2021-02-24 13:44:1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33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乔军

为了在卖房时顺利过户,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女子竟然伪造民事调解书。近日,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20年4月,冯某委托中介公司将位于米东区的一套房屋转卖。然而,当中介公司带着买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冯某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原来,冯某与丈夫李某离婚后在法院达成了离婚调解。在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约定该房屋由冯某使用。为了方便办理过户手续,冯某伪造了一份内容为“该房屋由冯某所有”的民事调解书。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此事后立即报案。随后,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取得前夫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伪造国家司法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使用,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结合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考虑到其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92314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