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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日期:2021-10-02 23:19:37 来源:互联网 热度:605 ℃

(2021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议案处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依法保障代表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处理,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交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进行处理。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事务;

(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六)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种形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九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条 符合代表议案基本条件的,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让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意见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会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大会闭会后,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先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审议,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议案后三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研究处理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进行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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