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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

日期:2021-09-04 16:27:51 来源:互联网 热度:522 ℃

(2020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并举系统推进的原则,弘扬大同市民大气包容热情豪爽明礼诚信和谐友善的优秀品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市县(区)网信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民政公安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携犬出户采取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四)开展健身娱乐经营等活动时,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产生的噪声值不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参加其他公共活动,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六)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

(七)维护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八)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医疗场所秩序;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不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劝烟;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丢弃垃圾;

(二)携犬出户及时清理犬便;

(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喷涂;

(四)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五)保持公厕卫生,文明如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礼让通过斑马线的行人,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行走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按照规定停放共享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

(二)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不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长爱幼,邻里融洽;

(二)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分餐进食,适量点餐取餐,不浪费食物,不酗酒闹事;

(三)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绿色出行,优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强行占座,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崇尚科学,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倡导助人为乐,鼓励下列行为:

(一)为行动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士提供帮助和扶持;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三)参加救灾济困等慈善救助活动;

(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和遗体;

(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十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文明行为规范。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创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等活动予以记录,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二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能源园林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整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的就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业质量标准,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母婴室环保型吸烟室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依法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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