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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日期:2021-09-04 16:20:38 来源:互联网 热度:435 ℃

(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

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奠活动时,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是指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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