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日期:2021-09-04 10:55:2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28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二)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三)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四)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五)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三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输电线路防火责任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对车辆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查。

四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导监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能源部门负责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与村(居)民签订防火责任状,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群众性消防队,加强巡查,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防火检查站应当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有关单位的防火组织建设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九森林草原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制定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日常消防巡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警预报信息。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等形式,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识,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约谈通报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四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违反本决定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规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17953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