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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

日期:2021-08-30 12:07:56 来源:互联网 热度:725 ℃

(2019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镇可以集中开发建设的地域空间边界,为一条或多条闭合的曲线,是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空间发展控制线。

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城市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固阳县金山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管理工作。

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镇的开发边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遵循底线约束科学评估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七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坚持以下底线要求:

(一)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二)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水利森林草原沙地河流湖泊湿地郊野单元特殊用地等相关规划衔接;

(三)合理避让优质农林地重要矿产资源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区域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等;

(四)统筹城镇空间结构生态宜居特色风貌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内的绿色开敞空间城镇周边的生态斑块和廊道。

第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当根据城镇发展特征趋势,分析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容量,科学预测城镇规模;应当评价国土空间城镇开发适宜程度,确定城镇开发适宜区域;应当分析城市用地现状,确定城镇未来拓展方向和结构。

第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应当有利于勘界落地和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固阳县金山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镇开发边界,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后,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依法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原划定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第十五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确需进行单独选址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线性工程,电力设施(变电站塔基等)通讯设施(基站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点状设施,监狱军事宗教殡葬特殊医疗生态旅游综合防灾资源能源战略储备等特殊类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开发边界外已建成的集中开发建设项目逐步退出机制,引导城镇开发边界外已建成的集中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有序退出。

第十七条市和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工作机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划定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违法审批集中开发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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