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

日期:2021-08-30 12:07:56 来源:互联网 热度:602 ℃

(2019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发扬蒙医药历史文化,促进蒙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管理,蒙医医疗保健,蒙医药科研,蒙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及蒙药材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蒙医药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蒙医药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蒙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建设,推进蒙医药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蒙医药事业发展。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民族文化融合发展科技研发等方面的项目资金,用于蒙医药事业发展。

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蒙医药事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蒙医药事业发展筹措资金,保障蒙医药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发展蒙医药事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蒙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每年继续教育培训率应当达到100%。蒙医医疗以及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选派蒙医药从业人员到高级别医疗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机构学习深造,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医疗和科研机构,应当建立蒙医药骨干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医疗和科研机构在人才引进聘任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向蒙医药从业人员倾斜,重点突出蒙医药特色专业和优秀人才。

公立医疗和科研机构在编制外聘用的蒙医药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基本薪酬标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

第九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蒙医医疗机构。

政府投资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蒙医专科专病医疗机构。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蒙医科室,鼓励有资质的蒙医开办蒙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蒙医坐堂,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第十条建立市旗县区蒙医医疗机构对农村蒙医医疗工作对口帮扶制度,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蒙医药从业人员服务基层薪酬补偿机制,鼓励蒙医药从业人员到基层从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蒙医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蒙医养生服务机构,发挥蒙医药养生康复保健等功能,推进蒙药浴蒙药膳发展,建立蒙医治未病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基础研究工作,鼓励建立蒙医药研究机构,收集整理蒙医药方特色诊疗技法医疗经验医药典籍和文献,依法予以保护,并建立蒙医特色医疗技术数据库,推动蒙医药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经过临床试验具有疗效的蒙医药方蒙医诊疗技法,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人才引进购买药方等方式予以利用。

对于无偿捐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蒙医药方蒙医诊疗技法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蒙医药历史文化,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依托自治区蒙医药资源,挖掘首府蒙医药历史文化传承潜力,鼓励建立蒙医药文化展览基地蒙医药主题公园蒙医药历史文化街区,为蒙医药历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台。

第十四条推广设立名医工作室,鼓励知名蒙医药专家带徒授业,传授蒙医药理论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法,发挥蒙医专家在蒙医诊疗蒙医药历史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蒙药成药院内制剂和饮片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做好蒙药材资源普查;合理开发利用动物植物等各类蒙药材资源,培育蒙药材种植养殖基地。

建立蒙药材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政府补贴机制,鼓励发展蒙药材种植业和养殖业。

第十七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科技创新,鼓励研制开发蒙医诊疗仪器设备,研制蒙药产品,扩大蒙药市场和知名度。蒙药产品获得国药准字号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蒙医药管理,蒙医医疗保健,蒙医药科研,蒙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及蒙药材种植养殖等方面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79323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