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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日期:2021-08-30 11:14:18 来源:互联网 热度:643 ℃

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管理条例

(1992年5月21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渔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林草渔业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寺规僧约,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第四条 每年11月为自治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宣传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应当使用藏汉双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

第五条 自治州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公益事业。

自治州鼓励支持有关团体社会组织开展以野生动物保护为主题的文化旅游活动。

从事科学研究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林草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保护设施。

自治州鼓励支持指导群众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巡护活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预防杀害盗猎捕捞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生态平衡状况等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对因某些野生动物数量繁殖过快影响生态平衡威胁和损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需要进行种群调控的,应当通过科学评估,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合理猎捕。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取得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并接受狩猎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本州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以及湖泊实施全面禁渔。

禁止向本州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以及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放流放生外来水生物种人工杂交或者有转基因成分的水生物种。

第九条 因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破坏野生动物保护设施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草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本州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以及湖泊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获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获猎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向本州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以及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放流放生外来水生物种人工杂交或者有转基因成分的水生物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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