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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日期:2021-08-30 10:38:20 来源:互联网 热度:591 ℃

(1990年11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效地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基层行政机关,受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召集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政府办公会议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长镇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制定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规划实施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农业生产;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兴办乡镇工业,指导帮助其健康发展。对私营企业个体户进行管理监督;

(五)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广播事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六)负责乡镇建设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发展公益事业;

(七)管理乡镇财政,完成税收粮油征购任务;

(八)制定计划生育规划,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九)管理民兵工作,办理预备役和兵员征集工作;

(十)负责对上级业务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和人员的管理;

(十一)负责五保户供养退伍军人安置婚姻登记扶贫优抚救济救灾殡葬改革等工作;

(十二)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公民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十三)做好公安保卫工作,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干部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第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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