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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条例

日期:2022-12-15 11:36:19 来源:互联网 热度:392 ℃

(2022年4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促进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市场导向创新驱动产业集聚生态优先用地集约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开发区的政策;

(二)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开发区的审批权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各领域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开发区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

(六)负责开发区的经贸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依照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入驻开发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七)负责开发区的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和金融管理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服务工作;

(九)指导协调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财政统计登记自然资源企业注册等管理制度。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定期研究决定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开发区建立土地利用创新制度,建立动态评估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采取以下土地利用管理方式:

(一)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二)公益类教育文化养老等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地;

(三)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的产业政策规划选址规划条件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

开发区管委会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等管理方式,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产业项目进入园区。

第十三条 开发区可以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和发展基金,用于产业扶持人才服务科研资助创业扶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大力支持开发区内企业通过挂牌上市融资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出台针对区内企业挂牌上市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进行投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依法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投诉案件,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和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投资服务。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才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科技创新园区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给予专项支持。

开发区应当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制度,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兴业。

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给予住房科研经费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优化劳动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推行聘任制和雇员制等模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引进人才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实行政务公开,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和一站式服务等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开展管理服务创新,建立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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