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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

日期:2022-12-23 17:38:30 来源:互联网 热度:318 ℃

(2022年7月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 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方便公众功能完善卫生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厕管理联动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公厕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经信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厕建设维护等经费和有关补贴经费。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公厕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市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城乡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群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依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标准规范,将公厕纳入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依据规划在符合条件的点位设置公厕:

(一)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商业街文化街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政务大厅医院旅游景点加油(气)站充电站等;

(二)村(农村新型社区)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以及人口较集中的区域;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第十一条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厕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补建改建或者修缮: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的;

(二)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原有的公厕损坏严重年久失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补建改建或者修缮的情形。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建设公厕的,公厕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公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公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公厕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厕的建设应当做到卫生实用节能节水环保,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公厕冲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四条 公厕外立面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观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明显的,且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公厕标志,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公布开放时间管理标准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 新建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人性化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人群使用,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新建公厕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三比二,在人流量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二比一。改建扩建公厕可以参照新建公厕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公厕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以及供公众休息存储物品梳妆更衣等的便民服务设施。

城市管理部门主导建设的公厕应当免费提供擦手纸厕纸洗手液。鼓励其他公厕免费提供擦手纸厕纸洗手液。

第十七条 鼓励公厕建设使用智能设备,配置环境监测异味控制智能照明安全监控应急求助等智慧管理系统。

有序推广装配式公厕建设,探索市场化运行模式,拓展综合功能向智能售货储物,共享充电雨伞等便民服务方面延伸。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 因建设确需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公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厕管理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厕信息数据库,依托电子地图等网络信息载体,将公厕位置及有关信息进行标注,并对新投入和退出使用的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其档案由公厕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市公厕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公厕的保洁维护等管理规范,区(市)县公厕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公厕的日常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公厕的日常管理责任人一般为公厕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会服务企业,下列情形除外:

(一)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公厕,责任人为公厕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二)村(农村新型社区)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农村地区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社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公厕的责任人应当遵守公厕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保持公厕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干净,能正常使用;

(三)保持公厕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和乱堆放;

(四)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五)管理间(工具间)不得挪作他用,保持卫生整洁,清洁工具等物品摆放有序;

(六)公厕维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厕应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不得随意暂停使用。因改建扩建修缮等特殊情况确需暂停使用的,应当采取增加移动厕所等临时过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厕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设施设备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损坏公厕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管理规定,文明使用公厕,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地面墙壁和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便池内倾倒废弃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公厕正常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占用损坏公厕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相应禁止行为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公厕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鼓励酒店宾馆餐馆茶馆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和公共写字楼办公楼等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该类社会对外开放厕所的使用维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与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对外开放服务协议,申请有关资金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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