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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日期:2023-05-05 16:28: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328 ℃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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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引领

第三章脱贫巩固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五章生态宜居

第六章文化繁荣

第七章乡村治理

第八章城乡融合

第九章人才支撑

第十章扶持措施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六条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依照职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总结推广乡村振兴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

鼓励支持农民开展与乡村振兴相关的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营造重农崇农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村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相融合,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省份的协作,推进区域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引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乡村振兴规划,制定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的具体方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乡村振兴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乡村振兴规划。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农民相关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在县域层面合理划分村庄类型,优化村庄布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

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和村庄风貌改造提升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指导。

第三章脱贫巩固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措施,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增强脱贫地区发展能力和内生动力,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统筹利用农户申报基层排查和部门预警等监测方式,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精准确定监测对象,及时开展帮扶。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实行常态化救助帮扶或者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阶段帮扶资助政策,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长效机制,建立农村大病人员信息化台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功能,落实监测对象县域内各项健康帮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通过危房改造等多种途径及时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机制,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提升改造,强化工程运行管护,做好应急供水保障,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实施农业特色产业提升工程,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提升特色产业技术加工储运品牌营销水平,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高脱贫人口家庭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支持帮扶车间发展,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落实生态护林护草员政策,促进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机制,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大安置区配套产业培育力度,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加强安置区社会治理,促进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理地貌资源禀赋等自然条件,合理布局乡村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高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县城产业支撑能力,培育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农资供应技术集成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强化开发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平台引领作用,引导产业在县域内集聚发展。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稳定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确保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禁止毁坏以粮食生产为目的的青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粮食储备体系,保证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动粮食生产储运加工消费全产业链节约减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落实种粮补贴最低收购价等政策,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全程监管机制,严禁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土地经营权人撂荒耕地连续两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复耕,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复耕的,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协调他人耕种或者集体代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停止向撂荒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相关农业补贴。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推进水毁农田修复,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推动中低产田沙化地荒地盐碱地等科学改造利用,扩大耕种面积,提升耕地地力等级,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编制实施现代种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和创新利用,推动农作物中药材食用菌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鼓励扶持特色优质良种培育和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发展壮大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的现代种业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推动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推广。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现代都市型农业和特色高效农业加快发展,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稳步发展蔬菜果品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产业,扩大大豆和油料作物生产,实施奶业振兴行动,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机制,推进水产绿色养殖。

支持环京津地区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休闲农业,培育建设优质果蔬和畜禽生产基地,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服务京津高端化多元化消费需求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农产品商标注册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和创新平台建设,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发的投入,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农机装备绿色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等领域技术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涉农企业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实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建设现代农业重点实验室,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以及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等农资生产供应的协调指导和质量监督,畅通农资保供运输通道,保证农资供应充足,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和植物病虫草害防治体系,强化防汛抗旱等应急物资储备和灾害监测预警,增强农业重大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检测追溯体系,严格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农业全产业链招商,引进产业链头部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规模种养精深加工中央厨房商贸物流智慧农业等成规模高质量的农业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项目资金示范评定融资贷款保险保费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龙头企业立足地方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强化品牌发展能力,增强农产品竞争力,提升联农带农水平。

发挥产业联盟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开展行业规范技术服务市场推广品牌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健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和产地营销体系,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依托西柏坡塞罕坝等红色资源,长城大运河名城名镇名村等文化资源,太行山燕山坝上白洋淀衡水湖滨海等自然资源,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鼓励扶持发展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冰雪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研学体验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产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支持农民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通过股份合作保底分红订单收购托管服务等形式,将农民融入农业全产业链,共享增值收益。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加大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服务取得收益,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延伸拓展,提高服务乡村振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规划建设和改革,发挥其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引导企业参与境外农业合作园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第五章生态宜居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保护体现特色,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建管并重长效运行,节约资源绿色建设原则,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太行山燕山坝上平原沿海等地区植树种草,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河湖保护治理湿地修复保护,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碳汇交易公益林补偿等方式,推动生态资源价值转化。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引导新改户用厕所入院入室,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完善农村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处理,强化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管网归集终端处理生物沉淀等方式,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大坑塘沟渠治理和河道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力度,推动河湖水系连通。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绿化美化亮化行动,加强入户道路建设,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在村内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安装照明设施,全面梳理维护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鼓励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线路入地改造,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提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美丽庭院示范创建,促进庭院内外整洁美观,引导鼓励村民开展庭院绿化。各级妇联组织应当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美丽庭院示范创建。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绿色实用美观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民居进行式样体量色彩等建筑风貌设计,提供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的设计方案。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相关技术标准,保障农村住房安全。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筑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支持使用清洁能源,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引导农民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进废旧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科学回收利用。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推动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发展,鼓励推广节水品种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参与农业节水服务。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黑龙港流域坝上地区等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六章文化繁荣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西柏坡精神塞罕坝精神等,培育新时代燕赵优秀文化,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培育乡土文化人才,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拓宽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高文化服务质量。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文艺创作,推动文化下乡,丰富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多样化文化需求。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传承特色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与现代文明要素相结合,增强农村文化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农业遗迹的保护,依法开展有关名录申报和确定,落实具体保护措施,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村编纂村志村史,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和村史馆民俗馆农耕文化馆等。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作用和优秀基层干部乡村教师退役军人文化能人返乡创业人员等新乡贤的引领带动作用,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推进农村殡葬习俗改革,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七章乡村治理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五十六条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综合服务站各尽其职多方协同的村级组织体系,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

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推动村综合服务站建设,全面开展为民服务代办,为村民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优先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支持从农村致富能手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中选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干部。加强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训,制定完善关爱激励政策,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

第五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等实行清单管理,压减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机构与平台建设,推动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培养法律人才,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乡镇司法所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中心)全覆盖,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行网格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食品药品交通和消防等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家族宗族恶势力,以及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宗教事务管理机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打击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广好人好事登记宣传文明积分等做法,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诚信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

第八章城乡融合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促进更多要素向乡村集聚,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第六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域产业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政策体系,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民在县域内就近就业就地城镇化。

第六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进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能源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公路电力水利物流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党建政务办公便民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服务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加快发展智慧农业,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加强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支持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各领域各环节的应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小镇,增强其产业和人口聚集能力,创新投融资机制和服务管理机制,培育产业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兼具旅游与社区功能的特色小镇。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供给,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支持建立城乡学校共同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强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的有效供给和及时配送,提升县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县级疾控机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乡村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乡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实施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完善就业创业培训指导就业援助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鼓励依托京津人力资源市场深化劳务协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消费环境,加强县域乡镇商贸设施和到村物流站点建设,扩大快递进村覆盖范围,支持建设立足乡村贴近农民的生活消费综合体,规范农村消费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九章人才支撑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人员培养引进力度,利用院士工作站(联系点)京津驻冀农业试验基地农业创新驿站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平台,引进高层次专家参与重大农业科技研发,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合办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专员制度,通过岗位与编制适度分离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方式和利益结合机制,鼓励引导科技人才进村入企服务。

第七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涉农教育培训机构涉农企业等各类资源,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和跟踪指导服务,加强高素质农民队伍建设并支持其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非遗传承人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乡村工匠培养机制,建立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政策扶持,支持乡村工匠设立创新工作室,发挥乡村工匠传授带动作用。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力度,通过公费师范教育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

鼓励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在工资福利住房保障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落实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优惠待遇,加强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推进高等医学专科院校面向基层培养人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涉农相关专业,培养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乡村本土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八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和政策,为引进的人才在落户居住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扶持措施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投融资方式创新,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贷款社会捐助以及农民投工投劳等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计划安排上向农村倾斜,从农村吸储的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八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条件,扩大农业农村抵押物范围,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八十五条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展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种业大豆和油料作物保险,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等业务,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根据农村居民需求,开展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将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

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每年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九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重点工作督查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农业节水等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十二条乡村振兴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修改乡村振兴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拨付使用乡村振兴相关财政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或者补贴资金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

(五)未落实或者未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的;

(六)毁坏以粮食生产为目的的青苗的;

(七)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的;

(八)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适用本条例。

第九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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