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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5-10-23 22:16:50 来源:互联网 热度:21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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