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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10-22 15:46:05 来源:互联网 热度:2043 ℃

(公通字[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解决多头管辖管辖不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九日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办案实际和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1条第203条)

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扣缴义务人偷税案适用前款规定。

二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由抗税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由骗取出口退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

对于自然人实施的前款规定的虚开案件,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且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票源集中地或虚开行为集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发票案(刑法第206条第209条第1款第2款)

由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六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6条第208条第1款第209条第1款第2款)

由出售地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在办理本条规定的案件过程中,发现伪造地非法制造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如果由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将案件移交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7条208条第1款第209条第3款第4款)

由出售地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案件移交票源集中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八对于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九对于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案件,凡是属予重大涉外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严重刑事案件,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十对管辖不明确或者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十一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不明确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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