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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0-23 19:15:3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75 ℃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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