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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思路和2006年工作要点

日期:2015-10-24 12:48:5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76 ℃

环办[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全国年产500万吨钢以上的钢铁企业大部分已编制完成“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经我局审批。

经研究,对于已编制完成“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经我局批复同意的钢铁企业规划中各子项目实施时,如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等未发生大的变化,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简化。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子项目实施时,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审批。

二各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视具体建设内容简化,主要针对子项目主体工程进行,重点评价分析子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可行性。

三原则上可不再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对于年产200万吨钢以上的钢铁企业,也应要求其尽快开展“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环评批复同意后,其中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以上内容简化。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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