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日期:2015-10-24 12:48:5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93 ℃

国办发[2008]12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 录 项 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复印机 文印设备 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京内单位 摄像机 京内单位 电视机 京内单位 电冰箱 京内单位 复印纸 京内单位 移动存储设备 照相机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 汽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供暖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变配电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874376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