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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0-24 13:23: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2176 ℃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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