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工商法律法规 > 正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5-11-01 14:11:07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54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第1号令

第一章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防

第四章建

第五章电

第六章火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 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 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 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 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六包。

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 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电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 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 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 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 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 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护良好。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 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 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三条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1036142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