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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抓紧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0-24 21:42:57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13 ℃

卫办发[2004]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国办函[2003]54号)精神,卫生部科技部于2003年9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72号)。随后,卫生部召开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项目启动会议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课题方案研究和工作布置会议,明确了项目的意义目的研究内容分工和时间安排,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流行病学随访数据库建设及相关课题研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现将《方案》发给你们,并就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临床流行病学随访数据库的建立及相关课题研究是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的重点和基础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国办函[2003]54号)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加快SARS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进展,为下一步科学有效防治SARS提供依据。

二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按照卫生部《方案》的统一要求,加紧收集整理本地区2002年-2003年SARS流行期间所有SARS临床诊断病例原始病历资料,完成病历资料的编号,相关表格填写等项工作。按照《方案》的要求将原始病历资料派专人送卫生部。卫生部统一组织人员完成录入后,将资料和数据库返回各地。广东北京等病例多的地区由当地卫生厅局统一组织收集录入,按《方案》规定时间将数据库送交卫生部。各地区SARS收治医院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本医院保存的SARS临床诊断病例原始病历资料。

三流行病学和随访调查数据库的建设工作要做好与国家863课题的衔接工作,避免重复投入和资源浪费。各地应按照863课题的统一要求,完善流行病学和随访调查工作,尽量补齐调查所缺内容,按时完成数据库建设工作。

四卫生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此次项目工作。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应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提出合适的经费预算,并在2004年1月30日以前,与卫生部签订工作任务书,卫生部将凭签定的任务书给予经费安排,专项用于项目支出。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团结一致,加强协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圆满完成任务。卫生部将在近期组织项目培训工作,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流行病学随访数据库建设及相关课题研究实施方案

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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