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疫情防疫法规 >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知

日期:2015-10-24 21:42:58 来源:互联网 热度:2412 ℃

卫机发[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直属单位,在京部属(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疑似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的确诊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及时救治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时,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还必须围绕流行病学史,询问下列问题:

1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探视或护理过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或疑似病人。

2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

3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外地(包括有非典型肺炎流行的地方)出差旅游探亲等。

4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坐过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出租车。

5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空气污染人口拥挤的公共场所和地方。

6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家养或野生动物。

二对有上述接触史的就诊患者,接诊医师应详细记录相应的时间地点航班车船次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便于公卫医师进行跟踪和线索调查。

三临床医师和公卫医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作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33721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