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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

日期:2015-10-24 23:27:07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51 ℃

保监厅发[2006]48号

各保监局:

许可证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依据和凭证,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具体体现。《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5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第一条对保险经纪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的流程进行了规定。为落实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管理,规范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期满换发的流程

《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应在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保监局进行初审。保监局对经纪机构前2年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形成报告,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前2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其他事项

(一)经纪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在届满6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各局可不再受理其换发申请。

(二)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该机构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与起始日期相对应。除该机构有效期届满外,不得重新计算有效期。

(三)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流程,由各局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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