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经济金融法规 > 正文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10-26 12:36:4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15 ℃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汇总编制中国科协项目支出预算;

(二)负责组织制定中国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三)牵头编制中国科协项目计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管理中国科协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是相关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草案,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

(二)制定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并报计财部审批;

(三)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

(五)其他与归口管理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中国科协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按“5+ X”预算框架组织申报,“5”是指科学普及活动类项目学术交流活动类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和信息资源建设类项目,“X”是指其他类项目。

“5+ X”分别由科学技术普及部学会学术部国际联络部组织人事部信息中心等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

第七条 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三)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符合中国科协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科协“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方针;

(五)符合项目单位自身职能定位和长远发展规划;

(六)符合申报文本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 凡是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论证报告组成(见附件123)。

第九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项目时,除了填写财政部要求的项目申报文本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

(四)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

(五)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中国科协实行“逐级上报,二级审核,书记处审定”的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

(一)逐级上报,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二级审核,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计财部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调整和排序,提交书记处审定;

(三)书记处审定,即中国科协书记处对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确定中国科协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书记处审核确定中国科协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分配方案,各归口管理部门据此调整和细化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工作内容和经费预算,完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计财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经审核排序后纳入科协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按照项目经费规模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五条 计财部责成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重点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原则实施步骤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相关方的分工与职责组织管理方式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报账管理职责报账程序监督检查等。

第十九条 重大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须经计财部审核后,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以中国科协名义正式发文,在中国科协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财政部批复中国科协预算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组织实施:

(一)已明确具体执行单位和预算分配且无子项目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二)已明确项目预算,尚需确定子项目预算分配方案和承担单位的项目,在项目具体实施前,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财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其进行评审,确定子项目内容预算分配方案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已明确项目预算和子项目内容,尚需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以招标的方式确定子项目承担单位;

(四)由计财部统筹安排的项目,项目经书记处会议审定后,按审定的内容和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子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算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实施能力与条件的匹配性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由相关领域的业务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近况,具有一定权威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数量和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中国科协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人员如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后,在中国科协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费预算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项目,经计财部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书记处批准,可终止项目合同。计财部及时组织对该项目财务收支状况的专项审计,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规定的流程和项目实施进度请领拨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支撑条件费项目协作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各类专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会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采集加工费技术培训费出版印刷费,以及财政专项计划中特定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等。

(二)支撑条件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必要的条件建设方面的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展品展具费专用设备费大型维修费运行维护费等。

(三)项目协作费,是指外部协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上述业务活动费相关的费用。

(四)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公共管理性费用,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费。

1.项目管理费经计财部审核批准后,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2.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准许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以下开支内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纳入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拨款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

(二)中国科协关于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分配方案等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

(三)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申请拨款单发票;

(五)其他与请拨款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等事宜: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二)申请拨款的项目内容与年度项目预算批复不符;

(三)项目支出超过规定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各部门未完项目和已完项目结余由计财部核定;

(二)未完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各单位继续使用;已完项目的净结余资金,由计财部统筹安排,使用方案报经书记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计财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报送计财部备案。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计财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国科协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财部对重大重点项目和跨部门项目进行进一步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干部年度考核以及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不履行项目合同书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立项不受理下一年立项申请等措施;对于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归口负责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中国科协已印发的财务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3.项目论证报告

4.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285015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