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卫生法律法规 > 正文

卫生部关于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5-10-26 14:46:3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38 ℃

卫疾控发[2004]195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卫生厅:

2003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我部在重点地区实行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卫疾控地寄便函[2003]79号)。此项措施对于准确监测急性血吸虫病高发期间疫情变化趋势,及时发现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保障疫区群众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急性血吸虫病高发季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04年6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告时间:每周二中午12时前。

二报告内容:截止到上周周五16时,本省上周发生和累计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数和暴发疫情次数。如本省无上周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也需报告为零。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见《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GB15977-1995)。

三报告方式:如实填写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表(附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告我部疾控司血防处。如出现血吸虫病暴发疫情,请按照《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78号)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疾控司血防处。

四截止今年6月25日16时之前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均作为累计发生病例,于6月29日上报。

五各省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报告质量。我部将适时组织督导,对于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进行全国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王立英夏刚6879237268792361

传真:6879234268792514

附件:省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表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省急性血吸虫病周报表

截止时间:2004年月日16时

┏━━━━┯━━━━━━━━━┯━━━━━━━━━┯━━━━━━━━━┓

┃县(市│确诊病例数(人)│临床诊断病例数│ 血吸虫病暴发疫情 ┃

┃区)││(人)│ 次数(起) ┃

┠────┼────┬────┼────┬────┼────┬────┨

┃│本周发生│累计发生│本周发生│累计发生│本周发生│累计发生┃

┠────┼────┼────┼────┼────┼────┼────┨

┃││││││┃

┠────┼────┼────┼────┼────┼────┼────┨

┃││││││┃

┠────┼────┼────┼────┼────┼────┼────┨

┃││││││┃

┠────┼────┼────┼────┼────┼────┼────┨

┃││││││┃

┠────┼────┼────┼────┼────┼────┼────┨

┃││││││┃

┠────┼────┼────┼────┼────┼────┼────┨

┃ 合计 ││││││┃

┗━━━━┷━━━━┷━━━━┷━━━━┷━━━━┷━━━━┷━━━━┛

填表单位(盖章):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44551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