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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0-26 14:46:3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82 ℃

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实施步骤

《规则》实施后,对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我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我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可在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各地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我委尚未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以及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比价关系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新定价的药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所称的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见《规则》第五条),不是指因药品质量等因素形成的GMP与非GMP药品之间,原研制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但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原则上应按《规则》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

《规则》中装(重)量差比价系数,适用于规格中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药品。规格中既有含量标识又有装(重)量标识的药品,应先按含量计算差比价关系,其装(重)量差别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差比价(注射剂除外)。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议标剂型规格品,与同品种中标剂型规格品中最高价格相比,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三关于差比价关系的计算顺序

按照差比价关系计算药品价格时,应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

对与代表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均不同的非代表品,应先按《规则》附表一规定剂型差比价关系,计算出与代表品同规格同包装材料的不同剂型价格;再以此为基础按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计算出非代表品价格。

对与代表品剂型相同但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非代表品,应按照含量装(重)量包装数量和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价格。

对注射剂中既有性状区别又有其它规格和包装材料区别的非代表品,应在代表品价格上先加(减)性状差价额,再以此为基础计算其它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

四关于少数特例情况的处理

由于药物本身特殊性等原因(如难溶药物的水针比粉针成本高水针向粉针转化中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明显提高因剂型规格不同导致适应症不同等),不宜按《规则》规定差比价关系执行的,可暂由各地征询专家意见后酌情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各地应将《规则》执行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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