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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日期:2015-10-26 14:46:3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66 ℃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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