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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

日期:2015-10-26 14:46:38 来源:互联网 热度:2096 ℃

卫办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加强卫生系统安全监督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医疗卫生工作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常抓不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没有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组织力量,积极研究制定。

三医疗机构现有建筑物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2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2006年1月12日印发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防范处置灾害事故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方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技术培训和演练,人员疏散转移救治方案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以及疏散转移情况等要在接到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核实上报。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救灾与抢险救援工作,有组织地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七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人员的疏散转移应急救治作为突出的重点内容,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八医疗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灾害事故发生时,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医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并首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和转移。

(二)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行动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疏散转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三)按照国际通行的伤病员检伤分类方案,对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以及转移出的患者进行检伤分类处置。即按轻重危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作出标志,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伤病员转送至其他医疗机构的原则程序途中救治措施交接手续等。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接收转送的伤病人员,并承担医疗救治责任。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基础设施及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火灾预防和安全保障工作。要确定消防安全的要害部门部位,保证消防安全标识设备设施的齐备和完好,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并主动邀请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劳动保护电力热力和供气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要在病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并向住院患者发放消防安全须知应急疏散路线图等。

附件2: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它有关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复杂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为有效防范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并减少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制定以下规范:

一医疗机构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以及其距医疗机构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堵塞通道和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二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按相关规范执行。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三医疗机构建筑物内的病房门急诊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四医疗机构建筑物的病房门急诊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五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按规范配置相关设施。

六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七公共区域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八医疗机构建筑物的医疗工作用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应急广播自动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九医疗机构建筑物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标准及范围需符合规范的规定。

十电力及照明系统应按消防分区进行配置,以便在火灾情况下进行分区控制。

十一医疗机构高层建筑物必须设置消防电梯。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十二医疗机构建筑物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十三医疗机构建筑物应设排烟设施,可采用机械排烟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十四医疗机构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十五高压氧舱锅炉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相关设施建设与安装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十六变配电室医用气体用房等相关设施建设与安装应满足防火及安全等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放射性医用设备相关设施应符合《辐射防护规定》《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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