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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5-10-28 15:22:1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79 ℃

海关总署第14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

第三章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四章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五章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第三章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第十一条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第十二条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快件。

第四章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四条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对进出境快件专门监管场所的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第十六条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第十八条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第十九条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见附件一)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二条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见附件二)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三条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见附件三)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见附件四)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四条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它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二十六条进出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空运快件。

第二十七条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识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见附件五)。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报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进出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走私违法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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