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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0-30 22:55:5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01 ℃

监发[1989]13号

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精神,为了保证监察部和人事部在惩戒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监察部与人事部在惩戒工作中的分工协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察部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部可以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的处分。具体程序按照监察部的规定办理(另行发文)。

日常惩戒工作由人事部负责管理。

二对由人事部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处分不服的申诉,由人事部受理。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由监察部受理。对其主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受理。

三监察部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需要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处分,由人事部负责办理呈报手续。

监察部直接处理的需要报送国务院批准或备案的处分,由监察部办理呈报手续,同时抄送人事部。

五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在惩戒工作中的分工,按上述原则办理。

六各级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应互相支持密切协作,保证惩戒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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