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0-31 01:00: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2128 ℃

国税函[2001]832号 2001-1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

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

股权(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

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

(一)两者的前提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

(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 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三 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873723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