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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5-11-01 19:09: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70 ℃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22

国税函[2003]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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