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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6-21 16:39: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18 ℃

财税[2004]216号

河南上海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现就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计提风险准备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依据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比例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本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上述风险准备金在此前已在税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以上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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