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日期:2015-11-01 19:09: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56 ℃

国税函[2005]19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同意你局意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067750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