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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5-11-01 19:09: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37 ℃

各基金托管部:

为加强基金托管银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职责,提高基金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托管部应高度重视基金投资运作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指引》的要求,认真做好监督工作,出具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二基金托管部应确保监督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监督报告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鼓励基金托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报告内容。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调整或新增基金投资运作方面规定的,各基金托管部应在相关报告事项中调整或增加报告内容。

四基金托管部应当加强监督意识,强化监控手段,增加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监督的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当所托管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各基金托管部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示书面报告我部等处理方式。

五基金托管部应分别于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报送监督报告(2006年第一季度监督报告可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告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电子文本请通过基金文档传输系统“收文发文”目录下的“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报送。

六基金托管部出具的监督报告,将作为我部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检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情况的重要依据。

七基金托管部相关业务人员在基金工作中应当谨慎勤勉恪尽职守。对监督业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的,我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基金托管部不需再按《关于报送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及备案材料的通知》(基金部[2001]57号)向我部报送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双月报。

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管部

二00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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