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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5-11-01 19:09: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46 ℃

财办库[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将执行新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工作,保证相关信息提供采集和传送的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中旬前,将相关账户基本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2)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

本省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财政部门和银行联系方式等); 由核算中心对学校进行集中核算的,还要包括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核算中心和银行联系方式等)。

(二)预算管理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相关预算管理文件或办法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

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本省分解到省级教育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地方按比例分担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三)资金支付信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现有凭证要素不能满足要求的,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计相关凭证,或在现有凭证空白处填写。具体包括:

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省本级直接支付和对县级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县级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二县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具体包括:

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付款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县级直接支付和对学校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学校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三有关要求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准确及时提供采集和传送相关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加强培训,积极与代理银行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监控管理信息要素齐全提供及时传递规范。

特此通知。

附 件:1.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汇总表

2.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县级核算中心账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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