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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

日期:2015-11-01 21:39:4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50 ℃

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缴财政: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缴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缴财政。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缴财政。

(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30%上缴财政。

(四)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缴财政的比例或免缴财政。

上缴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并全额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留归企业(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纳入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后的资产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各级房改建设房产金融国有资产等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

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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