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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11-01 21:39:4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735 ℃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FMIS)网络建设规范有序地实施,提高中央对地方网络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和宏观经济预测等财政管理职能的政府财政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是覆盖各级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收入征管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综合业务系统。GFMIS的网络系统由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组成。

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按省市(地)县三级建设,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系统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统一制定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作为本办法的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见附件)(略)。

涉及网络系统安全的子系统由财政部组织专门小组设计,纳入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统一实施,各地不得单独设计安全系统。

第五条地方财政厅(局)成立由国库预算及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地方GFMIS工作小组,负责网络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实行报批制。全省范围的网络建设方案由地方GFMIS工作小组报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审批;市县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设方案,财政部不予资金支持。

地方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具体申报程序和申报内容,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建设初期的硬件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第八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地方网络系统建设资金采取统一采购集中供货或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报经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组织供货或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每年供货设备数量或项目补助资金规模由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根据地方财政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确定。

第九条财政部组织专家小组对网络建设的主体设备进行选型。设备选型的重点包括网络系统交换机路由器,硬件系统的中小型机备份及灾难恢复系统主应用服务器系统。软件选型主要指全网网管软件和基础数据库。

财政部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档次方案,各地按财政部的统一选型配置网络设备。财政部对统一选型的软硬件设备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主体设备和软件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网络系统建设的工程进度和建设条件,分批组织采购。

经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审批方案后,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所需的非主体设备,可以由地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搞好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建立对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的检查验收制度。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组织督查组,指导督促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参与组织各省(区市)财政网络系统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上报网络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挤占挪用中央对地方财政系统网络建设补助资金的地区,一经发现,如数扣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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