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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日期:2015-11-01 21:39:48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54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章资金运用

第四章成本和费用

第五章收入利润与分配

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资金运用

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

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全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

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账准备金。

第十一条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余额应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单项责任额超过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担保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价,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担保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成本。

第十二条公司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年度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

第四章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四)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

(五)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

(六)各种准备金。公司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账准备金。

1.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公司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

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

2.坏账准备金。公司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

公司的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1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账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利息,增加坏账准备金。

公司当年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账损失,超过当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七)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

第十五条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公司应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计划,并在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六条公司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五章收入利润与分配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

利息收入是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是指投资咨询担保收入等。

第十八条公司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利润中所拥有的数据等。

股权转让收益,指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权转让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指转让股权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等的数额。股权转让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投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应上交的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评价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按季年编报上述报表。年度终了,公司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编报。

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一式两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公司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季报和月报分别在每季和每月终了8日和5日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一)经营状况指标

1.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委托贷款回收率指标

1.委托贷款本金回收率=实收贷款本金额/到期就收贷款本金额×100%

2.委托贷款利息回收率=实收利息/到期应收利息×100%

3.逾期委托贷款比例=逾期委托贷款月均总额/各项贷款月均余额×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投资收益率=投资净收益/投资总额×100%

3.对外担保率=对外担保余额/资本总额×10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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