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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11-02 18:10: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已经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1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13日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四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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