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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5-11-02 18:10: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87 ℃

保监产险[2006]60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落实《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纯风险损失率表》后1个月内,将根据《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定的试点项目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后,其分支机构只能执行总公司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再具有开发报备和调整区域性条款费率的权限。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分支机构正确使用已报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不规范竞争行为,要及时通过市场信息员等多种渠道向监管机关报告。

三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工作,要加强《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并将当地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对擅自修改保险条款和费率,或通过不规范的退保等行为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监管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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