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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5-11-03 20:55:0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71 ℃

建建〖1998〗1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 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 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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