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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日期:2015-11-03 20:55:0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79 ℃

(2005年5月12日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职能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实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一章总 则

一为使国土资源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用心做事,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四各司局厅,下同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司局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国土资源部及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好部与国家局的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

六国土资源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

七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部进行外事活动。

八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一位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主持工作。副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行其职责。

九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职能

十根据既定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促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纠纷调处,推进优质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五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参与宏观调控的建议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提请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有关涉及事项要充分听取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国家级矿产督查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各司局要根据部确定的调研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为部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八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准确向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成果经验工作措施建议以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部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专项规划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土地资产处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上述事项未经会审通过,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一推进依法行政。各司局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部门规章,并就部门规章的应用性问题适时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议。

二十三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部名义发布,在发布前由政策法规司进行法律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主办司局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经部务会议审议后以部的名义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国土资源部令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四政策法规司在承办部门规章解释工作中,应充分听取有关司局的意见,取得一致并报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生效。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部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司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国土资源部的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觉接受国务院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八认真对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各司局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司局要积极配合办公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

三十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实

三十三部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国务院讨论审议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需国务院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报送国务院,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四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部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部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厅适时通报。

三十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认真落实部工作部署和部领导的批示指示。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部报告;落实情况要按部领导要求限时向部报告;完成情况要在事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部报告。办公厅要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六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限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部内重要情况要适时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三十八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 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 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四) 审议参与宏观调控拟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 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六) 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九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召集和主持,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 讨论修改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讨论参与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审议财务预算;

(三) 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重点调研工作重要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 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研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及重要的职责配置调整方案;

(五) 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重要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 审议部发布的规章废止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司局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一提交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部长确定。经部长确定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局分管的,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部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部专题会议召集人确定提交部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需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于会前一天送达与会同志。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副部长部党组成员不能出席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部领导秘书负责记录,会后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或报主持会议的部领导审定。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四十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各司局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局负责,可请有关司局参加。

四十四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国务院批准。

四十五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期,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管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部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十七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照部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部长审批。

除部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部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报送国土资源部和经部转呈国务院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四十八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或协助分管的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四十九以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部领导签发。

各司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十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主办司局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五十一各司局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司局和协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十二各司局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内容必须与部确定的原则相一致,涉及到的业务数据必须与部确认的数据相一致。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报送请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五十三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四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五十五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部领导下基层调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五十七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八部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外事活动需要新闻报道的,要从严掌握,报道内容需经部领导审定。

五十九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部值班室事先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先向部长报告。部领导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报送方式等告办公厅办公室和部值班室,由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

六十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事先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并确定一位副司长(副局长)主持工作。离京前由所在司局告部值班室。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六十一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认真落实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经部同意。

六十三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安排出访。部领导出访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

机关公务员出国以业务培训合作研究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

六十四部务会议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带领所属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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