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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5-11-03 20:55: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24 ℃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47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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