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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日期:2015-11-03 20:55: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96 ℃

建市招函[2005]73号

深圳市建设局厦门市建管局青岛市建委,四川省建设厅成都市建委,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建委,江苏省建设厅常州市建委:

为了贯彻“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和全国工程担保座谈会议精神,总结工程担保工作经验,指导全国工程担保工作积极有序进行,我们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六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现对试点城市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推行工程担保应坚持四个原则: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适度竞争相结合。

二试点城市在推行工程担保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工程担保的重点是业主支付担保,要重点掌握业主支付担保的实施情况。

(二)专业担保机构的发育情况,是否形成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担保机构的诚信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情况。

(三)对专业担保机构如何实施监管,对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即扣除解除部分的总额)和赔付情况是否有统计分析。

(四)如何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工程担保,如何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银行在担保中分担风险情况如何,如何防止金融风险转嫁到担保市场。

(六)及时总结经验,积极为下一步研究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上升为部令创造条件。

三目标要求

2006年3月底以前为六市积极推行阶段;4月份为部里联系六市总结经验阶段;45月份从中选择一个城市召开现场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参照部里的做法,选择并确定本地区的试点城市,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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