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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

日期:2015-12-24 00:23:3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94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5年8月召开的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评审通过了北京黄松峪等28个单位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会议要求28个单位按已颁布的国家矿山公园有关标准,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及时向部申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搞好矿山公园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要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对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成立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已通过评审的矿山公园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职能。

二进一步完善矿山公园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并重,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考虑矿业遗迹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与周围资源人文景观环境的整合性,结合旅游市场的开发潜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矿山公园建设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出不同区域和不同阶段的分步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妥善处理开采矿区与矿山公园的关系,保障矿山公园范围安全和环境质量。

三矿山公园建设要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各地在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同时,在有必要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重要矿山的自然文化遗迹的保护和相关服务性设施的建设,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更大的综合效益。

四积极探索矿山公园建设和矿业遗迹保护的多渠道投资机制。要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方向,拓展多元投资渠道,争取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争取各地政府和当地的财政部门的支持,使具有重要保护价值观赏价值的矿业遗迹得到保护和科学的开发利用。

五切实抓好矿山公园建设,按期揭碑开园。国家矿山公园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督促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各项管理制度,突出特色突出重点,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矿山公园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要按照《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待发)的要求,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报经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正式揭碑开园。

国家矿山公园揭碑开园具体要求是:

(一)按照《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设计和建立国家矿山公园标志碑;

(二)在公园标志碑处或公园门口建立公园简介和景点导游指南;

(三)在公园内重要的重要矿业遗迹和地质遗迹景点建立相关知识介绍牌;

(四)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建立科学内容较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矿山公园博物馆,普及地学以及矿业开发的相关知识;

(五)编辑出版高质量的导游宣传手册,并抓紧培训矿山公园导游队伍;

(六)为了更好地宣传国家矿山公园,各矿山公园应建立独立网站;

(七)揭碑前经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对于两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为期一年的警告,警告期限到期仍未建成的,将取消其国家矿山公园资格。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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