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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5-11-04 17:41:2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38 ℃

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下列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文件予以废止:

原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55号)。

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再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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