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工商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5-11-04 17:41:2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78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配合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有效利用粮食行业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经研究,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择优选择适合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单位建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原则

按照考培分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建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二选择范围

粮食专业的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粮食科研机构,粮食仓储贸易加工企业等。

三资格条件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有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审批及备案程序

(一)由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提出设立培训基地的申请,报送所隶属的省(区市)粮食局或中央企业进行审批;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或中央企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授予“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资格。

(三)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填写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印制的《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备案登记表》,将培训基地情况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四)在向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可向全行业公布。

五培训基地数量

每个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原则上可分别确定1-2个培训基地。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粮食行业技能鉴定培训,是提高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基地的条件和标准,认真把好质量关。已成立鉴定站的单位不再设立培训基地。对培训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二)未申报或未批准成立鉴定站的省(区市)粮食局,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设立培训基地。

(三)请各单位于2005年12月10日前将备案文件和《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报送至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人:李寅铨 联系电话:010-66094362(传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邮 编:100038

E-mail:pxch4165@vip.sina.com

附件: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备案登记表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76943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